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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协议规定,倾销是指一成员商品以低于其国内贸易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反倾销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各成员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抵制非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是世贸组织赋予进口国自我保护的一项合法权利。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是反倾销的最直接目的,但随着其使用频率的提高、范围的扩大,反倾销的合理性越来越令人怀疑,因为其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和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的经贸关系。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公共利益问题纳入反倾销立法中。 我国目前对外反倾销涉案产品集中在化工、钢铁等中间产品,容易激发上下游产业矛盾,而我国制定的公共利益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或相关认定的法律机制,在具体运用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反倾销措施存在滥用的趋势。本文在大量搜集我国反倾销调查的基础上,选取两个典型案例(新闻纸和光纤反倾销)进行比较研究,最终提出了应该以公共利益原则指导反倾销调查,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本文的中心论点是:(1)公共利益原则应当成为反倾销认定的第四个标准。(2)我国目前笼统的公共利益原则需要制定程序性保障达到公共利益的测量和实现。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介绍研究的缘起、研究方法、中心论点、基本概念与研究框架;第二部分通过对世界各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立法和行政实践现状的介绍,完成宏观背景的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基本情况介绍介入研究对象—新闻纸反倾销和光纤反倾销,一个是我国首次运用反倾销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例典型,一个是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首次援引公共利益原则并在终裁中对康宁品牌取消反倾销措施的案例典型,完成微观背景的分析;第四部分针对个案从法律制度、产品特点、产业结构、上下游产业生产能力、国内外各方政治势力和社会整体福利等因素入手进行全方位的比较分析;第五部分得出研究结论和思考。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是对我国目前学术界在反倾销研究中薄弱环节的补充与完善。第二,对我国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原则的程序性保障的建议在具体实践中有一定参考价值。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原则的程序性保障的完善将为今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测量和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