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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信用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市场有序化的最根本保证。但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我国已经暴露出市场信用低下,经济秩序十分混乱的问题。我国的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信用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在世界经济的竞技场中,我国如想争得一席之地,就要在全社会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信用制度。而构建一个完善严谨的信用体系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补充。征信机制就是信用制度的基石,没有征信制度的建立就不会有体系化的信用制度,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征信制度是信用建设的迫切需求。笔者鉴于国际征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征信现状和征信立法的简疏,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的方法和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信用制度到征信的法律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全文分3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信用的内涵及功能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本文从法律范畴和经济范畴论证了信用的含义,列举了学术界对信用本质属性的不同看法,剖析了信用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在此基础上证明了信用的价值和信用存在的必然性。 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信用缺失的现状,根据信用现状本文从经济领域、法学领域、道德领域、现行制度等方面分析了信用缺失的基本原因。然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信用立法的现状。并从信用立法现状入手,分析论证我国目前信用立法的得失。在探析信用制度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对改善信用立法的建议。首先从加快民事基本法的出台之必要性进行分析,然后探析我国物权担保制度和债权制度之不足对信用立法的阻碍,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在阐述破产法对信用立法的重要性下论证了我国现行破产制度的缺陷,提出制订和市场经济相符合的破产法律制度建议等等。最后从诉讼法和公法对信用立法作用与影响上完成了对信用制度的立法研究并得出结论即征信制度的建立对信用体系的完善具有最基本的功能。 第三部分对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证。本文先行介绍了征信的基本含义及特征,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征信进行了分类,以便更详尽地说明征信的概念。其次,本文论证何种征信模式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征信状况,在研究了发达国家不同的征信模式之后,根据我国经济特色,结合我国征信实际情况论证了我国征信应采取的运行模式。征信运行模式的确立对征信制度的构建具有定性的作用。然后,本文介绍了我国征信立法之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征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本文从征信立法所应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原贝lJ开始论证,按照征信制度本身的特色,分析了征信机构、信息征集、数据开放、信息披露、私权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从征信立法的体系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构想,并结合我国实际征信经验论证了构想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