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管理层收购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四通集团于1999年率先开始探索管理层收购,成为我国“管理层收购热潮”中的第一个吃螃蟹者。随后,从“美的”到“万家乐”,从“恒源祥”到“丽珠”,管理层收购开始席卷华夏大地。本文在第一章概括阐述了西方经典管理层收购的源起并对经典管理层收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随后在第二章对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实践特点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我国实施管理层收购除了其固有的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外,在我国国情下,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动因,实施管理层收购是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产权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然而,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在实践操作中极不规范,出现了种种问题。故,作者在第三章试图从观念、现行体制以及法律规范的角度探索出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问题的根源。虽然党的十四大已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但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印记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剔除干净的。而各级政府参与管理层收购且在收购过程中担当双重身份,使得管理层收购的不确定性增加;现行国有股定价体制缺陷也使得管理层收购存在风险。另外,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涉及到管理层收购制度基本框架的全国性法律。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实施管理层收购,还存在着许多与现有的法律相冲突的地方。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管理层收购的规范运作及其作用的发挥。虽然有不少地方政府认识到管理层收购的巨大作用,并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哈尔滨政府在2001年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哈发[2001]8号)的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市政府鼓励经营者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持大股。但是,此类规定终究过于粗糙,缺乏配套法律法规推进管理层收购的实施,而且由于其属于地方性文件,效力层次也明显过低。因此,如何协调实施管理层收购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制定全国性的实施管理层收购法律规范,就显得尤为迫切。 最后,作者在第三章分析的基础上,从管理层收购的主体,融资这两个目前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法律分析,力图搭建起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运行框架。由于主客观原因,本文仅能概括的进行研究和阐述,这远远达不到实务的需求,无法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希望拙著能为今后管理层收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作下铺垫,推动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发展。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实践动因检讨规制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