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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意证人规则以将诱导性询问引入主询问过程中为实质目标,通过灵活地设置诱导性询问的位置,在应对法庭上证人突然“叛变”的情况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交叉询问方式在发现案件真实的方面的强大功能。我国经过近期的司法改革,已经具备了建立敌意证人规则的基本制度、法律条件,在进行模仿、移植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经过改造后的敌意证人规则在我国可以发挥的促进其它制度完善的独特作用,力图实现规则功能的最大化。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敌意证人规则概述。首先对敌意证人的概念及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以英国法为例对敌意证人规则的运行过程进行了研究,进而揭示出敌意证人规则与部分刑事诉讼理念如公平与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契合性,证明其存在的价值。最后对敌意证人规则的功能及缺陷进行了反思。第二章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对我国立法及司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目前我国的立法环境还未能完全容纳敌意证人规则,同时,诉讼模式及证人出庭率过低的问题也直接影响了敌意证人规则的设立。但事实上,这些问题都有妥善解决的方式。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初步建立了交叉询问制度,这使得诱导性询问具备了实施的可能,诉讼模式中对抗制因素的增加也增强了控辩双方的主导性,并着力保证法官的中立性,同时通过建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等措施能够保证证人出庭作证,这些都为敌意证人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运用提供了条件。第三章构建中国特色的敌意证人规则。首先对我国构建敌意证人规则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阐释,指出利益平衡、制约及便利是设立敌意证人规则时应当予以遵循的三原则。同时基于我国特殊的法律环境,应考虑使规则能够体现出一些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建设的价值,这又包括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在具体规则的设定方面,为适应我国本土法律环境,对敌意证人规则做出了一定的改造,意在削弱公诉案件中控方的力量,强化辩方力量。包括将敌意证人的作用延伸到侦查阶段,以期从源头上消除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同时,注重给予辩方及被害人相应的制约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