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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国家承担刑事责任。首先,刑事责任的本质是社会的自我防卫――通过刑罚予以实现。刑罚的权力可以来自国家这样的政治权威,也可以属于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只要它就情势的裁决符合人们对社会基本价值的预期。其次,在国际社会中,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已经得到国际法的确认。战争,侵略等罪行将产生国际刑事责任。目前,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由国际刑事法院执行,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由联合国执行。由它做出的针对犯罪国的制裁是国家刑事责任的形式。传统上,在证明国家刑事责任的问题时,不论是赞成派,还是反对派,都以刑事责任取决于“垂直”社会这一判断作为论证的基础。笔者认为,这个方法有失偏误。它概括了刑法发展到政治国家后根据“罪刑法定”所呈现的特点,但不能以此为标准衡量国际社会的刑法现象。本文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基本概念。澄清两个与本文论证相关的基本概念——国家责任和国际法。强调必须在国际法范式下对法律以及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理解。第二章国际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从实践方面梳理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现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迅速成熟和国家刑事责任的停滞不前,困于争议。其次,从理论方面罗列国家刑事责任的观点分歧。认为反对派使用“罪刑法定”论证刑事责任的本质并据此证明国际法律问题,是错误的方法。第三章罪刑法定原则——历史与适用条件。本章是驳论。通过分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和适用条件,论证其不能用于国际法的依据。本章分为四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涵义;罪刑法定原则的沿革;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对国家刑事责任反对派的批驳。第四章刑事责任的本质。本章开始立论。探讨“平行”社会中刑事责任的本质,为衡量国家刑事责任确立标尺。本章分为三部分:刑事责任的概念;法律的演进——刑事责任的实证考察;刑事责任的本质。论证刑事责任的本质有三:针对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社会权威机构执行;以及是一种强制力。第五章国家刑事责任的形式。依据刑事责任的本质确定国家刑事责任的形式是本章的任务。本章分为两部分:其一,实证考察国家强制(战争)的历史演进过程;其二,确定这个历史过程中国家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出现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