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依法治国”理念,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律层面上,中国属于法制化国家,无论在哪个层面、哪条路线上,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规则的法律控制已经不适应中国的基本国情,即使法律法规在不断地调整,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弊端,法律“滞后性”特征显得突兀,法律控制始终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节奏。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社会经济中扮演中重要的角色,国家在各个方面也都有力的推动依法治税,税收相关法律也变得纷繁复杂,在这样的境况中,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显得格外重要。《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立足于“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税收法制化,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也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灵活性变得更大,有效的提高了税收执法效率。但是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其存在是有法律依据也是必要的,但在它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破坏性的负面影响也日渐突出。基于人是理性的“经纪人”假设,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最终掌握在执法者个人手中,权利赋予的弹性决定权埋没了法律所要求的一位合格的执法者的所本该有的理性,使他们将所拥有的权利转化为谋求私利的工具,剥夺国家利益、相对人及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破坏税务机关等公共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性,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产生不恰当使用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原因不仅仅是人这一主观因素,还有很多客观因素,他们共同成为不恰当使用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原因体系。笔者在文章中将不恰当使用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利的形式总结为三点,主要表现为:行使权力的目的和动机不当(事前)、程序不透明(事中)、结果显失公正(事后)。研究出如何对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加以有效的控制已是当务之急。随着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的频率日渐升高,也日渐引起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关注,他们开始研究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试图探索出一个控制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办法。本文以现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为切入口,对社会上出现的典型的行使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案例进行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和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总结出控制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使用的关键要素,并将理论结合实际,建立起一套包含四个模式的控制体系,以求能对控制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做出一点贡献,为推动税收法制化建设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