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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海权困境在根本上是因为政府在提供国防、法律治理等相关公共物品时缺位、滞后、不当而导致。它分别表现为国家统一的海洋发展战略和完整的海洋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海洋防卫力量薄弱,以及海洋事业行政管理体系混乱;并进一步导致了中国在国际间海洋事业竞争中的劣势,在有争议海权冲突中的被动,以及无争议海权开发和利用中的效率低下和安全隐患。本论文希望借助于经济学提供的分析工具为纾解这种困境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文章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引语部分。该部分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世界各国对海洋权益的珍视,以及中国与周边海洋邻国在有关海权主张上的争议,形成了海权在中国备受关注的第一个背景;而能源瓶颈、进出口贸易繁荣带来的中国对能源供给和运输安全的担心,则构成了海权在中国备受关注的第二个背景。这两个背景折射了论文选题的现实意义。第二章属于文献综述部分。通过对既有的中国海权研究的总结和分析表明,现在仍然缺少能够呈现现代条件下中国海权全貌并且可以给出可行性改进思路的相关研究。既有的中国海权研究,不管是从法律、国际政治、军事的角度来探讨中国海权,还是从制度的层面来探讨中国海洋事业的得与失,或者试图通过国内外的比较与对中国现实的认知来给出中国实现海权的路径建议,因为知识、方法论和分析工具的单调,研究分割化和重复化现象严重,整体没有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没有一种研究能够呈现中国海权的全貌。已有的论述绝大多数除了各自的知识欠缺,在以下两方面存在通病:第一,把产权界定仅仅理解为政府公共权力(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产物,这让附带主权含义的海权除了武力解决几乎没有其它途径;第二,把海权捍护能力只是看成武装力量的发展,甚至是海军的发展。而这显然没有顾及到现代条件下海权发生的变化。现代条件意味着对和平的倡导和海权对单纯军事强力的超越,而且还意味市场主体也可能成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正在越来越被认同。因此,借鉴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成果,本文先提出两个假设:首先,主权争端可以通过产权界定、产权交易的方式来解决。次之,一定存在某种非军事方法,可以弥补一国在海权捍护方面尤其是海上军事力量方面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具体到中国海权实践,又提出另外两个假设:第一个,由于现在的国际法和国际和平交往手段尚无法和平解决此类问题。以产权的办法解决我国与相关海上邻国在海域、海岛方面存在的主权争端。它间接表明,主权的重要性对不同国家而言,是不同的,是可以比较的。第二个,类似屯田的屯海,是我国在海上武装力量薄弱、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力度不够的情况下,维护和实现中国海权的一种有效方式。这四个假设,以及本文采取天下主义的立场,运用成本—收益的方法,并借助产权分析、交易费用、冲突威慑和公共选择理论提供的分析视角,逐步验证这些假设是否成立,然后进一步提出解决中国海权困境的可行性方案的过程,就构成了本文的理论贡献。第三章试图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海权各要素的组成,经由对这些要素之间关系的梳理,找出在世界海权的内涵在从国际竞争到国际合作、从国家责任到国际责任的各发展阶段下,对一国海权发展最重要的那些要素。结果发现,不同的要素形成一种要素组,要素组彼此常常交替呈现一种收益、成本的关联,即:甲为乙的成本,乙为甲的收益,乙为丙的成本,丙为乙的收益……直至形成若干个循环,如此来回往复。在这些要素组内部,要素间呈现的则是并列、互补的关系,即甲的发展可以弥补乙的缺陷,反之亦然。从这个意义上,对任一海权要素的改变,都可能影响整个海权。综合比较海权各要素,以政府治理、科学技术、教育与人才培养起的作用最为基础,类似足球比赛中的某队后卫;以工业生产、海运能力、贸易能力、海洋保护力量的作用最为重要,它们类似足球比赛中的中前场;而海洋产业,海上贸易,海上资源开发,海洋资源、港口、海岸线、海上要隘,则构成了一国海权收益的物质表现形式,前三者类似于攻进对方球门的球,其余类似本方球门。至于民族特性、海外市场和人口、世界海权、领土等要素,分别代表着一国的足球文化、一国球队的影响力、一国球队与世界对手之间的竞争关系、一国足球与其它比赛之间的竞争关系,长期可变或者不可变,而且较难描述其变化特征,本文认为并非海权变化中的关键要素。由此可见,政府治理、科学技术、教育与人才培养、工业生产、海运能力、贸易能力、海洋保护力量,构成了一国海权最重要的支撑力量。一国海权应该从这些要素的变化中寻找提升的出路(恰恰这些要素又都是可变的)。所以,各国海权之间的竞争,是一国在这些要素之间的竞争。而由于这些要素都和政府提供相应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或者质量相联系,说到底,海权竞争,又是政府之间的竞争。中国海权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本文第四章审视了中中国海权在各种海权要素方面具备的条件和情形。在对中国海权面临的各种问题分析后发觉,中国海权面临着如何把由潜产权演化而来的竞争产权变为产权以及如何实现产权的问题。很显然,指望朝夕之间就实现海洋安全保护、海洋公共管理、发展规划、法律支持的改善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同时,海洋事业的发展、海权的维护却又是须臾不可无。因此,中国海权的窘境就是在产权保护、开发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如何来满足要求政府相应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好在,中国历史上有这种先例。从西汉开始,中国陆疆和陆权就几度面临着同样的压力,当时的定位与发展阶段和当代中国颇为相似。西汉初期,对战争的反思或者厌倦成为西汉统治集团和民众的共同选择,发展被视为第一要务,休养生息政策和儒家思想被奉为圭臬。但是,此打算却不断被匈奴对边境的侵掠、骚扰打断。这一场景,正与力图通过“韬光养晦”、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换取发展的当代中国,被狼子野心的海上强敌环伺、惊扰、掠夺如出一辙。更为惊人相似的还是在军事地位的弱势上,和今天中国的武装力量和获取海洋资源的能力无法保证完整的海权一样,西汉要实现完整意义的陆权,支撑力量也一度远远不够:首先,机动作战能力不如骑射为生的匈奴,解决争端和威胁的军力相对弱于周边敌对势力,虽有能力保卫中原可是无法有效应对异族对边境进行的侵袭和破坏;其次,对边疆的开发没有把握和经验;最后,战略要地为对手掌握,在进攻、防御和贸易诸事项上都很被动。因此,西汉在陆地边境遭遇的被动局面,和今天中国在海洋上遭遇的尴尬情形,在性质上几乎是相同的:都需要在支撑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发展和完善这种支撑力量的同时实现完整意义的主权和权利,以为经济发展赢得一个和平、安全的空间。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用推理和实证的方法验证了本文第二章的前两个假设,而且断定西汉政府用屯田的方式解决了与这两个假设相类似的难题。本论文第五章就想发现这种智慧的力量,寻找把后两个假设演变为现实的途径。西汉政权在国家财富有了初步积累之后,通过屯兵垦田和增扩边民兼领生产、自卫两种职责的“屯田”举措,同时实现了经济发展和有生战斗力量的加强这两个目标,有效解决了在当时交通运输条件受限的境地中,军事后勤供应不足的问题。屯田者不但在开拓边疆,推广农业生产技术,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还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兵力和粮草,使得屯田地在国家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民屯,它先以一纸“产权”的许诺让屯田者在其个人的成本—收益分析中把屯田地和自己的身家性命攸关相连,接着让屯田地在国家的成本—收益分析中不可或缺,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国家的收益,有助于最终实现完整的陆权。正是基于它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屯田的智慧不断在以后历代得到沿用。眼下,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高速发展后,中国政府财政充裕,也已经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来启动一个整体性化解中国海疆危机的方案。而且,中国政府也成功地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实现了多种改革。此情此境中,沿着“屯田”的逻辑,推出一整套可以被称之为“屯海”的措施或成为可能。时隔两千多年以后,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分的今天,“屯海”和“屯田”在细节上自然会有诸多不同,例如,不可能再让专业的军人从事生产,“屯海”的初衷也不可能再是直接为军事行动提供兵力和后勤物资的援助。可是,屯田中经济和军事相互襄助、兵民结合、军地结合的基本思路却可继续沿用。中国发展海洋军事力量的兵员要从适格的屯海者及其家属中选拔;海军战士退役后可以加入到屯海者的行列;一些荒僻海岛或者远航途中的屯海者可以有一定的武装能力;发展和海洋邻国的双边贸易;大规模移民,推动边境的发展。不过,“屯海”相对屯田,更强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它包括对岛屿的精心守护和经营,也包括对沿海地区发展激励与支持,落脚点只有一个:经由屯海者们的勤劳工作,海洋产业结构的改善,相关科学技术的进步,增强中国从海上获取财富的能力,壮大中国的海洋经济,增加中国经济增长极,让海洋经济成为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主要力量,且能够维持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此基础上,政府不但能够获得提供相应管理和服务的动力,而且能够获得改善相应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根据这种逻辑,在第六章,论文提出“屯海策议”:一、把海洋发展战略体现到宪法中。在宪法中增加推动海洋事业发展,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内容。二、为改变海洋法律体系的混杂局面,统一在法律层面对海洋及海洋资源的认识,把各种和海洋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合并为作为基本法的《海洋法》。三、为了改变在海洋执法、行政管理和政府服务过程中政出多门的现象,在中央层面建立海洋事业委员会,旨在协调各部门、各地方对海洋事业的参与。四、屯海定位:国管民营,平战结合、兵民结合。屯海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但政府主导不意味着其在微观层面过多参与屯海,而是要保证把战备与生产相结合的屯海沿着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确定的方向前进。五、屯海应明确针对我国相对落后的海洋产业以及政府管理和服务无法及时提供的真空地带,重点是改善我国海洋事业中那些薄弱的环节。六、具体建议。主要包括:1.民屯为主,军屯为辅;2.充分发挥退伍军人的作用;3.建设50个深圳打造沿海经济带;4.大力提倡开发海岛;5.适当扶持个别海洋事业;6.积极与争议海域的利益相关国家展开合作而不是增加对抗;7.在重要交通要隘所在地开展屯海为贸易通道安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