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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尽管其主体内容属于民事法律,但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相关内容涉及,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起步较晚,由于政治历史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进入二十世纪以后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开始快速发展,但与社会公众的需求相比较而言仍然有很大的不足。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核心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法理学作为基本的思考出发点结合相关民法理论,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明显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识不足,不能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内容。这就需要从法律体系整体出发,结合各个部门法的需要,重新思考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加以确定,完善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更好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以现实案例出发,由浅入深逐层分析由于死亡赔偿金性质引起的司法实务的问题,最终得到死亡赔偿金的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我国所发生的死亡赔偿案例,阐明我国死亡赔偿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矛盾,并分析矛盾提出具体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律规范做出说明,由不同法律之间规定引发的矛盾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认识;第三部分具体分析我国主流的死亡赔偿金性质理论,并依据笔者自己的观点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四部分依据以上三部分的分析总结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扩展的探讨,提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在于对社会公众所必需利益的维护,尤其是对于死者权利的保护。相对于生者,死者不能表明自己的观点与需要,需要更加全面完善的制度去维护其合法利益,同时也要保障其应得利益的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亡赔偿制度的核心,确定合理的死亡赔偿性质才能保证死亡赔偿金制度的进步完善,从而保证利益相关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