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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是国家为了弥补公力救济的漏洞,在公民处于紧急危险状态而又得不到公权力救济时的一项自我救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其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同时也防止该制度被滥用,于是就对其限定了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符合五个条件,分别是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五个条件缺一不可。然而很少有学者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现阶段理论学界以及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也争论颇多,未能形成一致看法。这难免会造成司法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公民行使防卫权利,达不到立法者设立正当防卫时的立法目的。因此,准确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以及确定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认定标准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难题,也是我们的努力方向。本文除导言外,共有五个章节:第一章:通过“于欢故意伤害案”和“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这两个热点案例引发出刑法学界对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争论。第二章:主要是介绍了两大法系中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以及做出评析。英美法系对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说,注重防卫人做出防卫时的内心感受,而大陆法系则以“客观说”为标准,以侵害行为的现实存在为依据。第三章:主要梳理了国内关于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相关学说,主要有“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直接面临说”、“综合说”等等,并对这些学说进行了分析对比,然后得出自己的观点:紧迫状态的存在。最后给出了紧迫状态存在的判断标准,并结合自己观点对“于欢故意伤害案”进行了评析。第四章:主要梳理了国内关于正当防卫结束时间的相关学说,主要有“排除危险说”、“危险结果形成说”、“离开现场说”、“无统一标准说”等等,对这些学说进行了评析,最后得出自己的观点:紧迫状态的消除,并罗列了具体的情形,最后对“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进行评析。第五章: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相关问题分别进行了讨论。第一,不法侵害持续的场合。主要讨论了非法拘禁和受虐妇女杀夫两种类型,对于持续侵害类的案件应该考虑到“累积升高”的不法侵害对防卫相当性的特殊影响,应该综合地整体地累积起来考量整个案件。第二,追回财物的场合。对正当防卫结束时间进行重构,若是法益可以恢复,可以将结束时间延长至危害后果不能再减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