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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是根据签约合同的规定确定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把“产、供、销”三者联结起来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同时双方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并保持各自独立的合作原则来完成各个环节的契约关系型经营组织。现阶段我国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已经进入了新的变革时期,因此科学地考察分析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有助于考察我国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为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相关建议和决策依据。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构建了关于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影响农民收入分析的框架,以湖南省大通湖区水产养殖做为研究的对象,通过对已签约农户和未签约农户在个体特征、淡水鱼类养殖情况、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参与情况等方面的对照分析,采用计量经济模型分析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对农民养殖淡水鱼类的收入的影响,并对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对农户的不同养殖模式增收效果进行分析,以及公司为签约农户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增收效果进行分析。文章最后根据考察分析的结果尝试性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1)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以及农民获取收益的过程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农民获得了更好更全面的生产技术和服务,参与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使农民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2)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对不同养殖模式经济效益的影响有着一定的差异;(3)淡水渔业“公司+农户”模式影响农民的收入的方式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公司为农户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销售和技术两个方面,相对而言技术是易于模仿的,因而公司在产后销售方面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决定了农民增收效果的好坏。本文最后根据以上研究结论,分别对水产龙头企业和政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