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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经济中,并购因其能在短期内迅速扩大经营规模、整合市场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而被企业特别是大公司所青睐,然而另一方面企业并购也可能会提高并购方的市场势力,从而产生在相关市场上与被并购方或其他经营者共谋的风险,继而损害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而且在反垄断经济学理论领域,经营者集中也是主要内容之一,其中关于横向并购对竞争和福利的反垄断影响,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产生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在一些主要问题上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并已有了较为丰富和成熟的理论成果。但是由于纵向并购的反垄断经济分析却更为复杂,表现在一方面纵向并购可以带来成本节约、消除双重加价、有效整合产业链闲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等;另一方面又可能使垄断势力在产业链前后延伸、造成市场封锁以排挤竞争对手、形成价格歧视等。因此,关于纵向并购的这些反垄断正负效应的分析、比较,无论是在经济学界还是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目前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议,而较之横向并购,其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也甚少,因此关于企业合并中的纵向并购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在欧美,效率抗辩制度已经成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评估的一个重要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指当一项并购集中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判定具有或可能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反竞争影响时,如果集中方能够证明集中所产生效率能够抵消或超过其反竞争影响,则可获得批准。这一制度的产生背景源于从单一的“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从“本身违法”到“合理推定”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改变,更重要的则是由于在现代全球化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执法机构逐渐意识到并购带来的市场经济效率的重要性,于是或将经济效率作为是否允许企业合并的衡量标准之一,或将其写入竞争政策目标作为反垄断审查豁免的事由之一。因此,合理设置并购的效率抗辩制度,对于执法机构准确衡量出企业并购的效率增强和反竞争正反两面效果,从而合理做出合并是否被允许的决定这一方面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不同的并购类型,其带来的效率类型、效率大小、效率可识别和可获得程度都是不一样的,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已取得的共识是:一般而言,横向并购会小于非横向并购带来的效率效应,却大于非横向并购导致的反竞争效应。正是由于纵向并购对竞争效应比较特殊和复杂的影响,导致其适用效率抗辩制度时存在比横向并购更多的问题,因而反垄断当局在审查企业纵向并购时应该要更为谨慎、全面、长远的进行分析、评价和权衡。综合以上两点,本文就是选取纵向并购这一具体经营者集中行为为研究对象,以纵向并购的效率效应和反竞争效应的权衡,及其相关的反垄断政策为研究内容,从而对纵向并购适用效率抗辩制度作初步的有益探讨。论文主体部分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效率抗辩的内涵及其理论源头——威廉姆森的权衡理论,进一步对美国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制度的演进过程进行了梳理,然后针对西方学者关于经营者集中效率因素的观点进行了综述。第二部分则具体理论分析了纵向并购的效率效应与反竞争效应,并指出在任何一个合并案件的反垄断审查中都应予以权衡这两种效应,而效率抗辩制度的建立就是专门针对这个的一种制度保证,它的存在完善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第三部分以我国商务部附条件审查通过的第一个纯粹的纵向并购典型案例——通用汽车公司并购德尔福公司为例,进行了具体的效应权衡分析。最后一部分通过前面理论研究和案例剖析指出,对待任何一个并购案件都应权衡其利弊效应,特别是对于纵向并购,更需要考量其特有的效率效应,更适用“行为主义”的审查标准,更需要将未来的创新因素、动态效率因素纳入考虑范畴。同时也提出了企业特别是并购方在反垄断审查过程时应该充分享有并合理运用效率抗辩来说服执法机构通过并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