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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则是关于证券市场的永恒话题。公司退市制度是证券投资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在我们国家,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被动退市和主动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市制度,对于促进实现证券投资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培养更加理性的投资者,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度,曾经因阻碍力过大而差点搁浅的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在万众期盼下终于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那一步。退市制度的改革响应并且符合政府所做的2012年工作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也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高度关注。2014年6月5日*ST长油结束了长达17年的上市之路,正式摘牌退市,这是2012年新退市制度正式实施后,沪深两市首家强制退市的公司,也是央企首家退市股。新出台的公司退市制度,无论你是民营企业,抑或是国营企业,只要这个公司不能符合继续上市条件就要退市。退市最主观最直接的目标是要把那些相比之下最具投资意义的上市公司留在证券投资市场上,把那些已经没有了投资价值的“病残”公司扫地出门,也就是“扶正劣汰”。退市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加健康、高效、纯净的金融证券投资市场,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但是,与拥有绝对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公司大股东相比较,公司中小股东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一旦公司退市,这些投资者往往会亏得血本无存。投资者才是证券投资市场的基础和根基,只有尊重和保护弱势的投资大众,尤其是中小股民,才让股民们始终对证券市场保持信心。否则,整个金融证券市场这座大厦的根基将会受到震动,建立公司退市制度的原始目的将难以实现。因此,必须构建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本文将以公司退市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为出发点,从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性和我国公司在退市过程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存在的不足作分析,以相关的基础性理论为辅,结合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有效制度和经验,提出对我国公司退市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可行性建议。本文正文部分拟从以下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文章第一部分对公司退市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般性理论进行概述,通过分析公司被动退市的情形和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以及公司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问题,引出文章要研究的问题:如何保护公司退市过程中的中小股东权益。文章第二章对我国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现状和现行具体制度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目前对中小股东在退市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有投资者权益保护立法缺失、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诉讼机制不完善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文章第三章通过研究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公司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具体措施,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具体经验:实体上要重视并加强立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程序上要引进群体诉讼制度;配套制度上要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这一部分针对我国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讨论如何将其完善,并提出具体举措:在立法层面,要转变立法观念,加快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各个责任主体应该对中小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在具体制度层面,要逐步取消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构建我国的集体诉讼模式,建立退市处罚听证和复议程序,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