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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长久以来,我国仍以间接融资为主,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和倾斜也还不够。因而,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仍处于劣势。自2009年首批集合票据推出以来,截至目前,共有121家中小企业发行了27只集合票据,总额达75.61亿元,其中融资额最大的山东潍坊第一期达到了7.4亿元。可见,集合票据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开拓了新的途径和亮点,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工具,并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集合票据在风险承担、市场准入、担保等方面具备其明显的特征,且其发行要素和发行程序相对简单,对于发展债券市场、解决中小企业不能发债或发债成本过高的问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问题和财务危机、提高企业知名度与竞争力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同时,集合票据与银行贷款、集合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相比较,在融资属性、工作流程、产品结构、发行方式等各方面都能够显现其独特的优势。因此,集合票据的出现和发展最终放宽了中小企业发债的条件,降低了门槛,且较大的减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这也就揭示了为何集合票据自推行以来广受欢迎。集合票据中包含了多层法律关系,包括:集合票据买卖法律关系,发行企业与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市场监管法律关系等。在这些法律关系中,也显现出集合票据在制度建设上存在不少不足和风险,如立法和监管层面、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和配套制度不齐备、过度依赖担保体系(信用外部增进体系)、信用评级、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的权利和职责等方面,不仅如此,在集合票据所采拟的“按份责任分别负债”,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也可能使法律关系处于混乱不清的状态,并且,前述各方面的问题都欠缺相应的责任机制。因此,为了保证集合票据各方面工作的进展,避免不应有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健全和完善集合票据的相关制度。集合票据在当前所呈现的意义巨大,因此,如何完善集合票据制度,将集合票据制度推向更远、更成功的方向,值得我们尝试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