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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的范畴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本文采用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即国家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的各种制度,对犯罪人以及有犯罪危险的人所采用的刑事上的对策。本文所称刑罚结构主要指各刑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以及相互联系的稳定形式。刑事政策对刑罚结构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论述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问题。2005年,在反思“严打”刑事政策,借鉴西方两级化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新政策要求刑种多样化,刑罚配置总体轻缓,刑种之间有机衔接。但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存在诸多缺陷,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表现在:刑罚种类尤其是轻刑种类偏少;死刑罪名过多;管制刑、罚金刑、资格刑等轻刑罚种类立法很不完善,导致其司法适用率极低;死缓与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严厉性,一方面使死刑和死缓差距过大,存在断层,另一方面也导致死缓与无期徒刑的实际刑度过于接近。这种配置比例畸轻畸重、刑种间差距忽大忽小的刑罚结构严重阻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立法领域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借鉴西方成功的立法经验,对现行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措施是:增设社区服务刑;扩大自然人犯罪的资格刑种类,增加法人犯罪的资格刑;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增强管制刑的惩罚性;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强死缓的严厉性,死缓犯多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30年;将无期徒刑分为不可减刑与可减刑两种,死缓犯考验期满以后,多数转为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少数转为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使死缓与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平稳衔接;增强可减刑无期徒刑的严厉性,可减刑的无期徒刑5年之后可减为30年以上35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至20年,使之与可减刑的无期徒刑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