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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是自现代体育诞生以来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执裁活动是保障体育竞赛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裁判问题,与训练和竞赛一道,支撑起了现代体育运行的基本框架。裁判员的执裁水平,直接影响着运动员的训练水平和竞技能力。训练水平和竞技能力的展现与提升,需要与之匹配的执裁水平进行辅助。当前,在我国职业体育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的大背景下,裁判问题日益成为阻碍职业体育高速发展的绊脚石。实践中,执裁理念与尺度的不恰当运用,导致国家队在国际赛场比赛失利的教训仍然不绝于耳。现如今,急需一套完整的基础理论匡扶执裁正义缺失的实践现状,从基本观念、执裁本质等问题重新认识伴随现代体育发展始末的执裁活动。从裁判基础理论入手,研究如何匡扶执裁正义的相关问题。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着重研究了裁判员执裁活动本质问题,以及在执裁过程中的方法、程序和依据的具体问题。研究认为:第一,体育比赛的正义观既是历史性的,又是现代性的,体育正义的内涵永远是相对的和不断变化的,既没有绝对的正义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正义。正义的标准与观念总是承袭自社会前一阶段对正义之理想的追求,任何正义标准与观念对过去的继承都是历史性的;前一时代对正义之理想的向往在结合了当代的认知革新与时代发展状况之后形成了新的正义之理想,当代任何正义标准与观念的形成也必然是现代性的。正义观的现代性造就了当代正义的实践程度和正义理想的创设维度。正义内涵的表现必然与社会认知、物质水平和经济关系的状况相辅相成,过于高远的正义难以在当下实现、过于平庸的正义无法调和现今义利关系,恰当的正义才能在当下予以追求和实践。随着社会主次矛盾的不断变化,各种正义内涵的配比也是不断变化的,而每一次变化都标志着正义在先前基础上的提高。随着更加趋近于理想中的正义,正义属性得以实践的同时,新的正义理想也成为人们下个阶段追求的目标。第二,体育比赛的正义由体育比赛的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组成,这两个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此消彼长是动态变化着的正义内涵,二者在特定时间节点的特殊构成成为静态的正义内涵。在执裁资源体量不足和配置失衡的情况下,公正观念占据上风,执裁资源的配置和竞争优势的展现趋向平均化;在执裁资源体量充足且配置均衡的情况下,效率观念占据上风,注重效率会分化原本细微的竞技差异;当注重效率造成竞技能力贫富不均时,公正观念又将重新成为正义的主导观念。应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下,探索公平与效率在正义中的最佳衡平,正义内涵的每次变迁都是建立在执裁实践对正义观念的有效实现基础上的正义观念演进。第三,裁判员的角色的职责是通过执裁活动维护比赛过程和结果的正义性,在特定的比赛情境中将维护比赛的正义性呈现为基于客观事实,按照规则文本的规定处罚违犯规则的运动行为。裁判员的身份特权赋予了裁判员特殊的职责和权利来调和比赛双方在竞技过程中的义利分配;认识特权是裁判员践行职责的现实能力。通过执裁活动保护运动员符合正义要求的竞争优势、取消不符合正义要求的竞争优势,保护由运动员竞技能力创造的竞争优势、取消由竞技能力以外的因素附加的竞争优势,保护运动员权责对等的竞争优势、纠正罚不抵益和益不抵罚的过重和过轻的纠偏结果。裁判员执裁过程的实质就是基于运动员的竞技表现,不断进行规范性命题证立的过程——裁判员在体育精神的引导下,以规则文本为基础,判断运动员的竞技行为合乎或违犯规定的要求;执裁的核心就是对运动员行为不断地进行规范性判定,以达到宣示体育运动行为准则的目的;证立过程必须是符合理性和可普遍性的。第四,借助论辩理论,着手分析从论辩基本理论到执裁实践理论指导之间的学理问题,提出了正义的执裁实践必须遵守的论辩规则、论辩形式、论辩方法和论辩原则。执裁论辩规则包括:执裁论辩的基本规则、理性规则、负担规则、形式规则、证立规则和过渡规则。论辩形式包括:技术性论辩、经验性论辩、定义性论辩和语用学论辩。执裁论辩类型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制度化的现代体育,规则文本是规范运动行为的主要标准,其主要由构成性规则和技术性规则构成。规则文本自然效力的证成与证伪主要受到基本规律、道德观念和社会效益的影响。第五,通过研究,总结了执裁正义的运行机制:一般形式的执裁正义机制描述了普遍性的执裁流程。严苛形式的执裁描述了裁判员在实践过程中,面临待决案例而必须立刻做出的终局性判罚的情况。宽松形式的执裁描述了论辩主体面临待决案例以实现执裁过程和结果的双重正义为目的,所作出的符合理性和可普遍性要求的执裁论辩过程。第六,通过本研究构建的正义执裁机制,重新检验了著名的“松焦油案例”中的执裁论辩过程。经过检验发现,裁判员和联盟委员会分别作出的执裁结果都是符合理性和可普遍性论辩要求的。临场裁判员的执裁是典型的严苛形式的执裁论辩,联盟委员会的论辩则是典型的宽松形式的执裁论辩,二者在各自领域都实现了应当实现的正义价值。由于外部证成较之前者拥有更高的合理性理由,因而认为联盟委员的执裁结果是更加正义的。当裁判员面临“疑难案件”的论辩困境时,应当借助立法初衷、正义观念、基本常识和基本规律等规范来代替规则文本在个案中证立规范性命题的真伪。执裁正义的实践与理想,是一个相互促进、彼此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终极正义只会存在于正义理想之中,而执裁正义的实践就是在现实中通过不断消除不正义以无限趋近而不能达到正义理想的过程。执裁的正义价值既有性质之分,也有量级之别。执裁结果正义价值的达成,是正义之观念、正义之手段和正义之可能在每一个执裁过程和环节中的实践。执裁终极正义价值的追求与更替,是一个长期周而复始的过程。每个阶段性正义价值的实现,都是正义之实和正义之维的共同实践与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