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对极端自由主义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西方学者开始从人权保障和宪法原则的高度重新思索司法制度。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的国际民事诉讼法佛罗伦萨研讨会上,与会学者提出了著名的“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口号。它成为国际社会民事诉讼改革的指导方针。所谓“接近正义”是指,通过改革现行繁琐的诉讼程序,创制新的诉讼方式,扩大替代型纠纷的适用,努力实现并扩大贫困者、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为扩散性利益、集合利益提供可行的救济途径,最终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 在这种国际背景下,群体性纠纷的民事诉讼解决方式,就成为各国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国代表人诉讼就是在这一领域的初步尝试。它试图将集团诉讼和选定当事人制度吸收溶合,创制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形式。但是经过近十年的实际运作和学者们孜孜不倦的理论研究,今天看来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笔者选择这一题目,主要针对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的理论和具体制度的缺失,进行检讨和完善,以抛砖引玉。也希翼本文对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全文共分四部分,三万六千余字。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立法历史背景、概念、构成要件、基本功能。本部分重点观点为:本文重新界定了民事代表人诉讼的概念。我们认为民事代表人诉讼是指民事纠纷主体众多,人数众多的一方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诉讼结果及于代表人和被代表人。 第二部分主要审视和比较其他国家类似解决机制,为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参考依据。本部分重要观点为:第一,本文考证出美国集团诉讼源于衡平法时期的诉状。第二,通过美国集团诉讼和我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比较,我们认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更类似于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我国的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没有实质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这为下文论述民事代表人诉讼的法理基础作出铺垫。第三,有学者提出德国团体诉讼能够请求损害赔偿,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三部分主要为完善我国民事代表人诉讼提出指导思想。本文重要观点:第一,我们认为,我国民事代表人诉讼将其本质定位为共同诉讼和诉讼代理的结合,值得商榷.在对我国民事代表人诉讼反思的基础上,我们提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理基础为任意诉讼担当.所谓任意诉讼担当,简言之,就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依自己意志将其正当当事人的地位,授予第三人,第三人据此取得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进行诉讼的权利。第二,通过民事代表人诉讼程序正当性的思考,我们提出,保障代表人充分代表被代表人的利益是代表人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主要内容。 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本部分重要观点:第一,在代表人诉讼的称谓中,我们认为被代表人不能称为当事人。第二,对我国将民事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提出两点质疑。第三,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中,我们认为,法院的指定,并非违背被代表人的意志,而是一种默示授权的表现形式。第四,在代表人诉讼的管辖问题中,我们提出代表人诉讼的主审法院享有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优先管辖权。第五,在代表人诉讼的起诉受理中我们明确了起诉人并非代表人时,如何起诉和受理的问题。第六,在代表人诉讼的证明问题上,我们主张证明的方法应灵活多样。第七,就代表人诉讼的既判力问题,我们主要探讨了既判力的间接扩张的问题。第八,在代表人诉讼的诉讼费用思考中,我们主张适当考虑经济利益对代表人诉讼的作用。第九,就代表人的上诉,我们主张上诉权不能由代表人行使。第十,在代表人诉讼的执行问题上,我们强调代表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民事代表人诉讼是一个貂以简单,但实质上却是一个于即良涩的诉讼问题。笔者能力所限,对此问题的思索,才仅仅是揭开了冰山一角。文中观点,不当之处,还恳请各位老师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