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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循Kim and Verrecchia(2001)度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通过加强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政策导向,研究董事会秘书特征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以期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提供经验证据,为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供思路和建议。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治理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王韧认为,在修订前,《公司法》中没有董事会秘书职位定位的规定,是造成董事会秘书缺位的直接原因。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要通过加强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虽然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明确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地位,但没有强制性规定条款,董事会秘书的高管地位没有从资格认定、任免程序等方面得以落实,也没有具体措来防范董秘的职业道德风险。然而,新《公司法》在这些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从法律意义上第一次确认了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因此我们预期新《公司法》的实施通过落实董事会秘书的职能,将会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本文的实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运用事件研究法对中国上市公司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前后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检验,发现: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第二部分为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132家样本公司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龄差异较大,任职时间较长,更换比率较低,学历水平普遍偏高,兼任其它高管职务或在任职前就具有董秘职务相关经验的现象比较普遍。而董事会秘书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现象不是很普遍。董事会秘书特征变量对信息披露质量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度。董事会秘书持股会降低信息披露质量。董事会秘书的年龄、任职时间、教育水平、相关经验、兼任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方向符合预期,但是系数不显著,一方面这可能与缺失衡量董事会秘书职业道德和知名度的变量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也反映了中国信息披露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还不是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