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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达成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与传统买卖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网络交易合同履行障碍的定义、成因及类型。分析网络交易合同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网络交易合同的履行障碍即指在网络交易中,妨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网上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主要的交易模式,相比于传统交易具有其特殊性——由于网络环境下,对交易相对人的身份和缔约能力的考查存在困难,同时网络点击合同大量存在,要约和承诺撤回和撤销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这使传统合同法理论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则难于适用。此外,网络交易中双方信息不对称成为突出的问题,买受人知情权缺乏保障,因此,合同生效后履行遭遇障碍的可能性更大。网络交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类型包括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拒绝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第二部分,对网络交易合同履行障碍发生后买受人权利救济的困境进行分析。由于网络交易存在上述的特殊性,致使买方在交易中处于极端的劣势地位,合同履行发生障碍后,其权利救济存在如下的困境:首先,由于交易程序的即时性,发生纠纷后交易双方存在难于举证的问题;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买方合理期限内的无理由退货权尚未得到认可;再次,在网络交易合同履行障碍发生时还涉及独立于传统合同法的新的免责事由——网络中断和病毒入侵导致的错误,这使履行受阻后责任划分面临新的问题;最后,在涉及跨地区和国家的网络交易中,合同履行遭遇障碍时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和准据法的选择存在困难。 第三部分,通过倾斜保护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公平和效率相平衡原则来为网络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救济的具体规则的完善和探索提供理念支持。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这一部分论文尝试为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寻求解决的方式。当前,对电子合同重新进行定位和整理是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将电子商务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形成的相关规则以及前文提到的国外可借鉴的规则纳入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将来可选择的方向。由于网络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性及买方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和合同履行障碍发生后的权利救济困境,我国立法应规定对买方进行倾斜保护,确认买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期限内的无理由退货权;对网络交易合同履行障碍发生后的举证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确定适当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审查新的免责事由的成立——网络中断和病毒入侵造成的电子错误,以及划定买方违约后卖方可使用的自助方式——电子控制和电子自助的界限,确定电子自助的合法地位并对其作出严格限制;对于跨地区和国家的网络交易合同纠纷解决法院司法管辖权确定和准据法的选择问题;同时关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 最后的结语部分总结归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