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完善的涉外判决流通机制既能担负起促进判决跨国流通的激励作用,又能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及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防御作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仅以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与互惠原则做支撑,以不违背国家主权与公共利益做底线,辅以我国一以贯之的谨慎态度与保守立场,形成重视防御功能而轻视激励功能的判决流通规则。要扭转大部分外国判决在我国不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现状,仅依赖存在固有缺陷的互惠原则与司法协助协定并不能做到,还需要建立新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形成对外国判决具备普遍性、长效性、稳定性的审查标准。设立间接管辖权规则可以很好地填补我国判决流通领域的“真空地带”,同时将间接管辖权作为涉外判决流通的审查标准较之现行规则更为明确清晰高效,为实现此目的,需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规定予以立法重塑,将间接管辖权从隐藏于部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与区际协定中的“隐性规则”转变为普遍适用于全部涉外判决的“显性规则”,以处理与我国不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与互惠关系的国家间法院做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通过比较各不同国家关于间接管辖权立法模式与国际公约所做出的探索,最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立法模式应为列举式加开放式的间接管辖权模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新出台的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为我国间接管辖权立法的列举事项提供了重要参考,并彰显了国际判决流通领域的重要趋势,即“白色清单”的趋同化。《海牙判决公约》给我国的启示是对于已被世界各国家广为认可接受的管辖权事项,应纳入到我国的间接管辖权立法中以协调我国现行判决流通机制中激励功能与防御功能的失衡。参考《海牙判决公约》中的间接管辖权规定仅仅是完善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的起点,对于重塑我国国内法中的判决流通机制而言还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间接管辖权规则与互惠原则的关系,拒绝承认与执行事项的立法完善等等。考虑到我国现行立法暂时未纳入间接管辖权规则,对于最适合我国的间接管辖权立法模式学者们仍存在着不同观点的争议,但判决流通的不畅与现行规则的弊端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列举式加开放式的间接管辖权作为理论上的探索与尝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发挥其效果仍有待时间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