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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从对知识产权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且具有个人主义的价值导向;同时通过对该制度的客体知识产品在生产、传播与消费上的特性分析,可得出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基于知识产品的属性,本文认为应以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为认知模式来看待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该制度是落实一个国家意志的政策工具,其落脚点在于公共政策对知识产权设立的调控上。同时,这种作为公共政策的知识产权法,需要以公共利益为主导,合理限制该制度中体现出来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使其由持有正义为主导逐步走向以分配正义为主导,以达到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促进整个社会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