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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且在司法认定上也存在颇多的疑难问题。其中,对于“贿款公用”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及量刑是各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所谓“贿款公用”就是受贿主体在接受贿赂后,私自将所收贿赂用于公务开支或以单位名义进行扶贫捐赠等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学说中有不同的观点,但在实践中对“贿款公用”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是“扣除法”的模式,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放纵犯罪人的弊端。因此,对“贿款公用”行为的准确定性关系到能否有力的打击贿赂犯罪。本文将结合受到广泛关注的“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受贿案”对“贿款公用”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及认定。本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本文所选的案例,引出本文将要讨论的对“贿款公用”性质进行认定的这一论题。本章包括两节:第一节是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第二节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其中包括学说中对“贿款公用”行为存在的相关争议观点。第二章是案件评析部分。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论证了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对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既遂理论、量刑情节理论的论述,以及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既遂标准、量刑情节的论述;第二节主要是对被告人行为的分析。笔者从第一节所论述的相关理论入手,结合学说中对“贿款公用”的不同观点分析确定了“贿款公用”行为的性质,并对本案被告人的总体受贿行为以及“贿款公用”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被告人“贿款公用”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结果,但可以影响受贿罪量刑的结论;第三节是对本案三次审判结果的简要评析,本案审判的不同结果所反映出的问题不仅仅是最终对犯罪人量刑恰当的问题,其更加深远的意义是改变了司法实践中长期错误的做法,为今后“贿款公用”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司法判例,具有标本的价值。第三章是由本案引起的法律思考。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在肯定“贿款公用”不影响受贿罪定罪的前提下进行思考,得出了“贿款公用”不构成犯罪的特殊情形也是存在的,并给出了相关的认定标准,这部分也是笔者在分析案件及相关理论之后得出的新的观点;第二节阐述了“贿款公用”作为量刑情节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对“用于公务”、“用于公益”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对犯罪嫌疑人“贿款公用”行为的动机进行考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