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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虐童事件频繁发生,经过媒体一再的曝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但最后都是以行政处罚和或者民事赔偿结案,显然这种处罚力度没有有效地遏制虐童事件的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儿童与社会有了更多的接触,虐童主体在不断的扩大,除家庭成员外,还包括教师、保姆、邻居、继父母等,这些人是与儿童接触最多最亲密的人,犯罪手段表现的较为隐形,一般都没有造成严重的犯罪结果,正因为如此,在刑法上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来定性这些行为,儿童的身心健康一直处于危险边缘。有些人认为现行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可以定性目前的虐童行为,而且虐童行为大多数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无须在重新评价这些行为。但是笔者认为,对这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影响恶劣的虐童行为也应当用刑法来规制。本文通过对三个不同的虐童案例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运用比较研究法、语义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法学方法,阐述不同主体在不同的环境实施的虐童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来定性,对这些虐童主体的身份特殊性进行分析归纳,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对虐待罪的规定以及对虐待主体的界定,明确了虐童行为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扩大虐待罪的主体,用虐待罪来定性虐童行为最为合适。虐童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对儿童身体的摧残和心理的折磨,剥夺了他们在共同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行为方式表现为一贯地、持续地,符合虐待罪的行为特征,而且在国际上,虐待儿童也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大多数国家也将其定性为虐待罪。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刑法也日渐凸显其滞后性,目前刑法分则将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限定在具有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人当中,并且要求在一个家庭中生活,概念过于狭窄,不利于对虐待行为的规制,应当扩大虐待罪的主体,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