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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事贸易中,除特殊情形外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但在贸易实践中,无单放货现象却频繁发生,逐渐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特别地,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采用FOB合同出口,而FOB合同是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不仅使我国外贸出口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也不利于航运业和贸易业的健康发展。实践中无单放货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对于不同形式的无单放货性质如何,承运人是否应当对其无单放货行为承担责任?记名提单的性质一直是海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争论的问题之一,从而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问题也具有争议;保函使用的普遍性一方面促进了贸易进程,另一方面也使得无单放货行为频发;实务中FOB合同下通常由买方指定货代,货代提单的出现伴随着无单放货的风险。以上这些将是本文主要分析的问题。此外,通过正确看待和分析无单放货行为,有助于分析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本论文对FOB合同下无单放货问题相关的概念与学说进行了综述。其次,本论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并结合现有文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等,针对FOB合同下无单放货的几种主要形式依次进行了分析,相对全面的展示和分析了FOB合同下无单放货问题;此外,还初步探讨了由无单放货的定性问题引发的对提单性质的重新审视。最后,本论文针对前文的分析提出可行的防范对策,并对法律政策及应用创新等适当做出前景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