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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明案件的事实过程中,直接言词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完全是根据亲身体验而作出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点。诉讼活动中证人不出庭或只用一纸书面证词代替出庭,对庭审调查非常不利。案件能否被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案件的审理过程其实就是对一个过去发生的事实进行恢复。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各执一词,法官真假难辨。此时相关证人可能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他们的证言意见就成为法官作出判断的基本依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或者只以书面证词的方式代替出庭,如果对方提出言词有虚假的质疑,法官就不能准确地甄别真伪。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需要进一步调查需要弄清楚的问题,证人不在场也没有办法过问。此时,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予以印证,案件事实还可以确定,而其他当事人很难作出确切的说明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时候,书面证言的可信性和证明力就受到极大地削弱,致使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无法进行质证。从另一个方面说,法官不能在法庭上直接询问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就会受到限制,从而使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则落空,最终影响公正和效率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1979年刑诉法采纳了直接言词证据的原则,但是保障这一原则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却没有在这部法律及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得到相应的体现。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在这次修订中规定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保护的条款,至此,直接言词证据才有望改变实践中证人笔录庭审质证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常态。2012修订刑诉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了需要证人出庭的条件、法庭对证人出庭的强制措施、对出庭的证人给予保护等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和社会配套制度设计均还是空白。本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概述、两大法系之比较、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完善刑事证人出庭思考四个方面来阐述。进一步细化,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制度设计,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制度,对即将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做一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