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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故意的明确性就是教唆者对实行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不同的国家在司法实践对教唆故意的明确性标准也不同。德日国家对教唆故意的明确性标准要求较高,我国对教唆故意的明确性标准要求较低。教唆故意的不明确会导致教唆故意的范围扩大进而会影响教唆犯的成立范围。因此,教唆故意的明确性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尝试通过我国与德日国家司法实践的案例和经验相比较的方法研究教唆故意的明确性。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教唆故意的明确性的研究状况。这一部分主要选取德国、日本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教唆者对教唆故意认识程度的经典案例,对之进行评析得出德日国家与我国在教唆故意的明确性上存在的明显区别。我国司法实践中教唆故意的不明确性会导致司法乱象问题出现,这主要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判断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对实行过限的认定不统一、教唆者对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的泛化认识等一系列问题。第二部分,教唆故意内容的界定。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界定德日与我国关于教唆故意的内容。首先,德国关于教唆故意内容包括引起构成行为的决意故意和指向构成行为的故意。其次,日本关于教唆故意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教唆者对实行者决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教唆者对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再者,我国教唆故意的内容主要包括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程度的认识、认识的程度。最后,笔者认为教唆故意的内容就是教唆者对自己的教唆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还要求教唆者对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特征性要素具有明确的认识。第三部分,教唆故意的明确性之理论述评。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教唆犯各理论中分析教唆故意应当具有明确性。首先,教唆者对实行者实施犯罪行为的犯意具有引导作用,这种引导作用即使是在教唆犯对事实认识错误情况下也会影响整个犯罪计划,这就决定了教唆故意必须具有明确性。其次,教唆故意的界限功能决定教唆故意的明确性。教唆故意是教唆犯成立的必要条件,教唆故意也是教唆犯承担责任责任的依据。再者,从教唆犯的性质上来说,通过分析教唆犯的性质各种理论之后,笔者同意教唆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引起实行者实施犯罪,教唆犯的成立与处罚从属于实行犯,教唆犯的处罚以实行犯的行为为核心,教唆故意与实行犯具有相同或一致的认识。所以,教唆犯教唆故意的明确是实行犯成功实施犯罪的前提。此外,笔者通过对各种教唆犯处罚依据理论进行分析认为折中惹起说具有合理性。折中惹起说认为教唆犯之所以受到处罚,因为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实行者按照这种指示后成功顺利的实施犯罪计划,如果教唆故意不明确会导致实施犯罪的方向和不明确,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也就难以衡量把握,所以从共犯处罚依据上说教唆故意需要明确。最后,通过对判断实行过限的各种理论分析之后,笔者认为教唆故意的明确是教唆故意范围确定的前提,也是判断实行过限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判断实行过限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同时还要坚持抽象与具体相结合方法。第四部分,教唆故意的明确性的原则要求和具体标准。教唆故意的明确性原则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和教唆故意的引导性原则。判断教唆故意的明确性的标准,主要从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与特殊化内容方面来分析,在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方面主要包括被教唆行为、教唆对象、犯罪指向的对象。构成要件特殊内容方面主要是对时间、地点、方法方式等内容需要有特殊方式的认识。此外,还要求对其他补充的标准需要认识,主要包括数额和加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