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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原则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中的最重要原则之一,是动态刑事活动中最有意义的原则。大陆法系刑法学家的著作中很少专章论述该原则,更没有对“罪”、“刑”、“均衡”的内涵及价值进行探究。我国目前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研究也大多停留在立法及司法阶段,而很少涉及到刑罚执行阶段。因此,深入研究罪刑均衡原则的价值及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共47000字,分为五部分: 第—部分:绪论。概述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概念及本文的研究意义。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均衡。罪刑均衡原则是刑事法律中一个无处不在的最重要的原则,论述其在立法、司法、行刑中的作用及发掘其中包含的人权、正义的价值正是本文的价值所在。 第二部分:罪刑均衡原则的流变。罪刑均衡原则经历了刑事古典学派向刑事社会学派的演变。罪刑均衡原则在刑事古典学派时期主要是指犯罪人所判的刑罚要与他所犯的罪行轻重相均衡,要实现质与量的均衡。该原则在刑事社会学派时期主要指犯罪人所判的刑罚以及所执行的刑罚要与他的人身危险性相均衡,要与社会防卫犯罪的需要相适应。 第三部分:罪刑均衡原则的价值。本文认为,刑罚只有以尊重人权为基础才能避免成为残酷之刑,才能与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达到真正意义的均衡。只有根据罪行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刑罚的幅度才不会对犯罪人的人权产生不正当的剥夺和限制。同样也能使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不被国家和个人所侵犯。罪、刑在质与量上的统一体现了人们对正义的诉求。这是原始的报应观与人类对正义追求的耦合,是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选择。它符合人们对常识、常理、常情的认识,所以刑法能够被自觉遵守。即使人们因触犯刑法被施以剥夺、限制基本人权的刑罚,也不会失去对正义的法律的信仰。 第四部分:现代意义的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罪刑均衡原则的分析要首先厘定“罪”、“刑”、“均衡”的含义。“罪”的内容中包含着罪行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从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的方式、犯罪后的表现、在监狱中的改造积极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