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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自2015年起,以“坚决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为号召的新一轮扶贫工作启动。此次扶贫工作的一大亮点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基本方略实施脱贫攻坚行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各部门积极调配部门资金,倾斜支持贫困地区。作为脱贫攻坚行动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笔者得以亲身参与扶贫工作,更为直接和直观地感受和体会扶贫工作的点点滴滴。笔者通过所在单位挂钩帮扶贫困村,投入资金安排项目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发现部门依法开展扶贫工作却难以满足贫困地区的“精准”需要,与贫困村庄和贫困群众的实际所需不完全契合,扶贫“供给”与现实“需求”存在偏差。为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囿于部门资金“专款专用”的法律制度,职能部门只能在自身业务规定里“打转”和“琢磨”,采取“沾边”投入、变通执行的做法去支持扶贫工作,出现敷衍执行和资金浪费现象。如此,扶贫工作中依法执行的行政行为与实际运行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引起了笔者关注。对于扶贫工作中出现的与村庄实际不完全契合、敷衍执行以及资金浪费这些意外后果,有必要从根源上进行反思和解决。从依法行政角度,部门在扶贫领域的资金投入首先需要遵从部门资金“专款专用”的法律规制,各部门“依法扶贫”在此意义上展开。“专款专用”的法律规制界定了部门资金的性质及其用途,使得资金只能就既定事务进行使用。然而扶贫事务因地而异,部门“专款专用”的扶贫投入面临不契合村庄和村民实际需要的尴尬。从精准扶贫现实出发,为解决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体的突出困难,部门变通使用资金敷衍执行项目以回应贫困群众现实关切,但是“专款专用”法律规范在科层官僚体制执行过程中的合理性受到质疑。究其原因,当下各部门开展扶贫支农工作所遵循的法制道路并不是扶贫工作的法治化道路,不过是按照各自的业务规范“各自为政”开展的扶贫支农工作。各部门业务规范与扶贫工作的法治需要大相径庭。有必要关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开展扶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中央政治局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指出“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当前依法扶贫存在困境面临:一方面部门资金“专款专用”的法律规制造成了部门扶贫“各自为政”,扶贫工作统筹资金的执法行为面临“无法可依”境地;一方面,“专款专用”法律规制背后,其实是深层次的“条块”关系的体制阻隔,“条条”“各自为政”和“条块”“自成体系”并存,合力开展扶贫工作面临制度障碍,急需协调机制;一方面,纠正扶贫工作中政府“供给”和群众“需求”之间的施政偏差,需要真正领会“精准扶贫”应有内涵。现阶段主抓扶贫工作,需要解决“各自为政”进行扶贫的法律和机制障碍,更好更有效地开展脱贫攻坚。从技术层面来说,依法扶贫中扶贫资金整合使用的法律机制不足,需要加强扶贫资金整合使用的法制机制建设;从制度层面来说,“自成体系”的扶贫执行行为源于“条块”分割的体制阻隔,需要建立健全“条块”关系的扶贫执法协调机制;从施政的思维根源来说,长期施行“供给型扶贫模式”在扶贫“攻坚拔寨”的冲刺期遇到施政瓶颈,需要从“供给型扶贫模式”到“需求型扶贫模式”的转变,更有效地回应帮扶贫困村庄和贫困群体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