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97年《刑法》对有关毒品犯罪做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这为我国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较为完备有力的法律依据,更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实行。而由于对一些常见毒品犯罪行为,缺乏更进一步的立法解释,加之法律本身固有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原因,致使有关毒品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法院对刑法规定的理解不一样,出现在对毒品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上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同罪异罚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有损于刑法的权威,而且由于罚不当罪的结果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同时,同罪异罚现象的存在,更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随着危害性较大的毒品行为不断发展和翻新,刑法只有对这些行为在立法上加以规定,才能更好地对这些毒品行为加以打击。毒品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存在的较大争议,不利于毒品犯罪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也不利于毒品犯罪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为了更好地对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理解和适用,使毒品犯罪的立法规定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同时,也为了丰富和发展毒品犯罪理论和刑法理论,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为了对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以确保毒品犯罪的统一实施,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立法,加强毒品犯罪刑法理论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毒品犯罪实践。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毒品犯罪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一,关于毒品犯罪的客体:目前,有关毒品犯罪客体的观点较多,为了便于研究,我将它们归纳为两种情况加以讨论,一是认为毒品犯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其所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单一的,在其表述上也各有不同,如有的将其概括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有的将其概括为对毒品管理秩序(活动、制度)的破坏;二是认为毒品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对社会管理秩序、毒品管理秩序的破坏,国家司法秩序以及他人健康权等的破坏。我认为,作为毒品犯罪这一类罪的客体,应该是为这一类罪所共同指向并破坏的整体,而不应该是各个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的简单相加。换句话说,作为仅为毒品犯罪中某一(些)犯罪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客体,而不是为整个毒品犯罪这一大类罪共同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成为毒品犯罪这一类罪的客体。因此,我认为,本罪的客体是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