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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任何自由一样,继承法上的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遗嘱继承制度的本质要求。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即使是奉行权利至上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规定了类似于特留份的制度来保障特定权利人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现行继承法立法上的粗疏导致对公民遗嘱自由的限制流于形式,严重损害了近亲属的利益,有违我国传统的家庭人情伦理。本文拟通过对现代世界主要国家的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状况的介绍与评析,分析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并通过对特留份制度的重点阐述,提出我国引进这一制度的立法构想。 第一部分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概括介绍了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状况,力求用历史方法展现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演化,为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提供历史参考。 第二部分遗嘱自由和限制的理论分析。本部分对遗嘱自由进行合理限制的必要性从法哲学、伦理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以求为我国遗嘱自由制度进行适当限制的合理性提供相关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限制之立法比较。对现代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限制立法进行分析评价。主要运用比较法学重点介绍了其他国家有关特留份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提供相关立法经验。 第四部分我国大陆关于遗嘱自由与限制的立法现状及评析。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状况进行分析,重点提出了我国的必留份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并将其和国外的特留份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特留份制度在遗嘱自由的限制方面优越于我国的必留份制度。 第五部分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首先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角度对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然后提出了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内容涉及特留份的篇章体例、特留份的权利主体、特留份的数额、特留份的扣减权、特留份的请求权时效、特留份的放弃与剥夺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