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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事业持续“高温”,志愿服务事业作为举世瞩目的公益性事业,越来越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关注,成为一名志愿者逐渐变为一种潮流,志愿服务事业逐渐转化成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考量标准。从志愿服务事业诞生的那一刻,志愿者就秉承互助友爱,乐于奉献,协同进步的宗旨和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抢险救灾、扶贫工程,医疗卫生,社区矫正等社会事业,为推动多层次社会管理及社会服务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传播正能量的重要途径,志愿者受到了全世界人民包括政府及社会团体各个领域的高度赞誉。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志愿服务事业是否发达,管理是否有序,服务质量是否过硬,志愿者资源是否充沛及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已经成为社会综合管理能力好坏衡量的重要标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志愿服务事业仍属于新兴事业。在共青团中央的发起和支持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于1993年12月份成立,这标志着志愿服务事业有了全国统一的组织,志愿服务事业正式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在快速发展地过程中志愿者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在许多高风险领域,志愿服务侵权案件屡见不鲜。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现状相比蓬勃发展的志愿服务事业,却始终徘徊不进,应对不了时常发生的志愿服务侵权事件,尤其志愿服务侵权责任分配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工作仍然处于各省市地区志愿服务条例为主,中央层面的立法工作为辅的现象,目前有36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志愿服务条例(甘肃省、青海省、河南省、贵州省、安徽省甚至没有出台志愿者服务条例)和少数特定领域的志愿服务立法。这些规定只能在特定区域内对志愿服务活动产生一定的制约与保障,但在现实侵权事件发生时,法官往往避免现行地方立法及特殊领域立法,而寻求更高层级的立法。这不仅仅因为地方立法层级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无法找到一条可以切实适用的条文。现行志愿服务立法还停留在宣示性特点上,立法名称不统一但内容极为相似,志愿服务培训制度不完善,志愿服务活动各方主体法律关系不确定,侵权责任分配不明确以及志愿服务激励和保障条款不完善等问题突出,直接导致地方志愿服务条例被架空。然而中央层面立法活动缓慢,现行的《志愿服务条例》也有极大的缺陷,无法切实保障志愿服务活动中各方的权益。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志愿服务中侵权责任分配的问题,从大量的案例中分析出问题的根源和焦点,然后提出相应规制措施。只有处在正确的道路上,服务活动中各方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志愿服务事业才能更加健康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