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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而法律自有的滞后性使得传统的侵权法难以应对某些新生问题,当前相当突出的问题是,人们因从事某些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人怠于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却无法获得全部、及时的赔偿。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是对传统侵权法只重视积极侵权行为的偏颇的纠正。它更利于维护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弘扬了社会互助合作的精神,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本文结合司法解释,在比较分析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典型代表性国家对一般注意义务规定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类型,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希望通过对国内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对比研究,更好的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引言从司法实践中现存问题和法学理论上的分歧入手,阐述了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一章界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一步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内容、类型,并在比较国外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基础上,探讨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结合我国学者观点和司法实务届的做法,本文主要就两种主要学说: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进行叙述,在分析了将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附随义务的优点及局限性之后,进一步分析法定义务的优点,得出应在法律上将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一种法定义务,但同时也肯定通过合同约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第二章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背景谈起,综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不同法系的存在与发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介绍的是德国。德国有一个从“交通安全保障义务”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发展历程,注意义务的范围得以不断扩张。同时德国针对本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行为法狭窄、合同法宽泛这一基本现实,通过扩张合同责任来弥补侵权法的不足,将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及债务人违反对那些虽欠缺合同关系但与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时所造成的人身损害都纳入了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其次介绍的是法国。法国的安全义务经历了由契约性向侵权性的转变。其后介绍的是日本和台湾地区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最后介绍的是英美。这一部分介绍了英美注意义务理论的产生、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则第三章笔者阐述了现今民法理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从保障人权、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危险控制、节省社会总成本、公司社会责任、实质平等的角度,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根据,并明确应将这几种理论依据综合考虑,深化了该论文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四章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类型作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在明确从事相关社会活动的人疏于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关公众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应主要承担侵权责任之后,确定采用过错原则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界定“过错”,并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分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补充赔偿责任,重点论述了补充赔偿责任。在责任性质部分,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竞合三种情况。在归责原则部分,首先阐明了我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什么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并进一步阐明了在认定过错的时候应该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并从过错推定的概念、来源以及功能上进一步阐述了为什么采用“过错推定”来认定过错的原因。在责任类型部分,指出直接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极其构成要件,并重点阐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结语明确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