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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充足辩护资源,是辩护律师提供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之一。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律师提供有效辩护、促进控辩平等、实现持续公正,从而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调查取证权,但是在实践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改观。本文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万字。第一部分是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述。从内容上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包括自行调查权、申请调查权和救济权三个部分。从权利性质进行分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利性。律师不受被追诉人意志的约束独立行使调查取证权,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取证的效力。赋予律师以调查取证权,对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实现律师有效辩护,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二部分论述律师调查取证在实践中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得到的数据可以看出,律师参与调查取证的积极性不高,阅卷和会见仍然是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主要方式。律师怠于取证,主要由于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获证据不被采纳等多种原因造成。律师调查取证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侦查阶段不能取证、自行调查难、申请调查难、权利受侵救济难、关联性权利保障不足。第三部分是从司法体制、立法层面、诉讼观念和职业素质四个方面对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重的原因进行分析。就司法体制而言,中国特色的诉讼构造以及司法机关内部考核机制激化了司法工作人员与律师的利益冲突;立法上对律师调查取证限制过多而保障不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传统“打击思维”的影响,没有正视律师辩护对诉讼公正的保证作用,不能平等对待律师,而社会公众对律师的地位和价值没有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是影响其调查取证的一个因素。第四部分是针对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一是推进审判独立的改革保证法官的中立性,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量化考核机制;二是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推进律师自行调查权和申请调查权的实质化并完善权利救济的程序,保障律师阅卷权和会见权的有效行使;三是促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理念和社会公众诉讼观念的转变;四是提高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