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拓展了融资渠道,充分实现了财产的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而不动产又主要指房地产,因而房地产抵押成为最常见的抵押形式。房地产作为一个实物,有一个开工建设期,在房地产未完工或未取得相应权利证书之前,市场主体因为经济的需要,往往也将其设定抵押,这就是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相对于抵押制度来说,还远未成熟和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需要,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已然不可小觑。我国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认识比较晚,1997年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了在建工程抵押,其后,又在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不断加深对其认识。但我国抵押制度本身起步比较晚,发展不够完善,在建工程抵押更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人针对我国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概述。本部分,笔者先从在建工程本身着手,对广义和狭义的在建工程进行了区分,进而引申出广义和狭义的在建工程抵押说。同时,从法理的角度,论证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理性,并指出在建工程抵押设定后的后续建设部分包含于抵押权标的物范围之中。在此基础上,笔者比较了国外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立法规定,探讨了“一体主义”和“分离主义”的不同,结合我国现行的对在建工程抵押的立法规定,得出我国现采广义的在建工程抵押说。第二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的权利状况。本部分首先简述了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融通资金的三个渠道,指出因融资渠道的不同使得在建工程之上出现抵押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预购人权利三权并存的状况。其次,为进一步了解权利存在状况,笔者对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预购人权利的权利本质进行了探讨,从权利属性上,为下一部分权利冲突解决之道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的权利冲突。本部分首先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权利冲突概况进行了简要论述,指出解决三权冲突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其次,笔者对解决三权冲突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指出其中的诸多问题。探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仅从政策上考虑,而未从制度架构、权利本质的角度来解决冲突。第四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权利冲突之解决。本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对在建工程之上出现的三权冲突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建立在建工程登记薄制度、建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以及建立便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