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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的农产品出口补贴是农产品贸易中的痼疾,基本不受多边贸易法纪约束,直至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产品协定》(AA)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A)才对农产品出口补贴进行了较为有效地规制。本文剖析了WTO下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问题,通过探讨WTO农产品出口补贴具体规则,试图解决我国面临的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包括六章。第一章为农产品出口补贴概论,首先探讨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形成及其原因。出口补贴有损于整体社会福利,对国际贸易扭曲程度最为严重,而其仍在农产品领域盛行的主要原因是农产品出口补贴属于出口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措施,是国内过度农业保护政策的直接后果。然后介评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GATT/WTO法律规则演进和美欧农产品出口补贴政策,从法律规则和实践政策的角度揭示农产品出口补贴揭示农产品出口补贴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第二章分析了与农产品出口补贴有关的三大协定及其具体的法律适用。在WTO下调整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农产品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GATT1994第16条。三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因GATT1994第16条存在的缺陷,主要是前两者对农产品出口补贴进行适用。《农产品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规制农产品出口补贴的两个平行协定,二者的适用对象并不一致,因此它们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首先对某一农产品出口补贴进行归类,再确定适用的法律。第三章论述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实体规则—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构成要件和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可分解为四个构成要素,“补贴提供者”、“财政资助”和“利益”,“视出口实绩”。农产品出口补贴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AA第9.1(a)条列举的6类农产品出口补贴,要受到AA削减承诺的约束;第二类是除此之外的农产品出口补贴形式,需要遵守第10条反规避规定,并最终受到SCMA调整,包括农产品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国际粮食援助以及国营贸易企业。第四章考察了WTO成员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可采取的救济措施。WTO成员可采取两种形式的救济措施,多边救济措施和单边救济措施。前者是对出口国的出口补贴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将其诉诸于WTO下的争端解决机构。后者是成员根据本国国内反补贴税法,对得到出口补贴的农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第五章探讨了多哈回合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纪发展。AA具有临时性,因此多哈回合继续就农业问题进行谈判。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发达成员需在2013年平行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传统的农产品出口补贴法纪已较为明确,而出口信贷担保、粮食援助及国营贸易企业属于新型的农产品出口补贴仍需进一步在未来谈判中确定。第六章分析了我国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应对策略。对于其他成员的农产品出补贴行为,我国除了在不违反AA的情况下,通过国营贸易企业对关键农产品进行垄断经营外,也可根据国外农产品出口补贴对我国农产品影响的具体情况,采取多边和单边救济措施。而对其他成员质疑我国仍在维持农产品出口补贴,我国制定农业保护政策要注意不违反AA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