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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1890 年, 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此后,日本、法国、英国和德国相继制定了反垄断法,迄今为止已有 84 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随着反垄断法的出现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被逐渐地重视和完善。各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具体设置各有优劣缺失,为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设置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同时,各国的反垄断机构又有着显著的共性,即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广泛的职权和超脱的地位。这对于我国建立健全竞争执法机制,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着极其深刻的启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 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经济规模迅速增长, 也便有了垄断产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在国家垄断势力的依托下逐步成长。因此,中国的垄断现象显得非常的复杂奇特,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交织,严重妨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经过数十年的酝酿,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框架已基本明朗,但是草案对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本文在分析比较各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基础上,探讨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的执法现状,并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作一初步构想。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约四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II<WP=4>第一部分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体制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设置、执法权力、运作体制,并对其优劣缺失加以实证分析。第二部分着重探讨各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特点,对单一反垄断体制和双轨执法体制;委员会模式和单纯的行政机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两种不同体制对执行反垄断法的不同影响。另一方面,虽然各国反垄断机构设置不同,各有优劣,但是却都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等共性第三部分分析中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现状,指出中国当前虽有反垄断立法的迫切需要,但是中国目前没有比较全面、完整的反垄断法律,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反垄断规定过于散乱,缺乏权威的执法部门,对执法机构的职责配置不合理。并且就目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观点进行具体分析,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论从独立性、专业性还是方便诉讼的角度,都不适宜担任中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如下设计:反垄断机构在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设置一个在地位上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下设竞争局、经济局、规章制定局及法律顾问局,兼准司法权、准立法权与行政权于一身。并且在公平交易局的审理结果的处理上,允许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