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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作为私法上法律效果最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的动态运行必须具备两个前提要素:首先是特殊的法律规则,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则假设的具体生活事实。作为抽象法律规则和具体法律关系的中间桥梁,法律事实被作为一个独立的私法概念而提出。萨维尼第一次将法律事实作为一个成熟的理论而论述道:“我将引起法律关系开始和结束的事件称为法律事实。所有法律事实的共同点在于,通过它们,特定人的法律关系会在时间中产生某些变化。”继承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主要精神,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将法律事实的概念几乎如出一辙地界定为“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而站在法学方法指导疑难案件裁判,以及应然权利保护的角度,传统理论在界定法律事实概念时所采用的三方面标准均存在缺陷,即形式、表现与题材。形式标准使用法律规则作为前置条件,人为限缩了法律事实可以采撷的题材范围,潜藏着权利保护被拒绝的风险;外在的表现标准无视法律事实并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而把后者误读为法律事实的本质属性;而题材标准则冗杂了与人类社会生活无关的自然现象,人为扩大了法律事实的题材空间。基于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实际上存在着的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我们将生活事实作为法律事实的题材来源和采撷空间,选择从生活事实的自身定义及其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出发,找寻界定法律事实概念的应然标准。在形式方面,为妥善划分法内、法外空间,兼顾司法实践中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选取包含法律规则、原则及习惯的法律规范作为界定法律事实概念的形式性标准。在实质方面,基于法产生的原初目的在于划定自由边界、维护正当权利,选取权利保护的诉求作为界定法律事实概念的实质性标准。在程序方面,基于法律事实的真实面相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还原,以及系争生活事实应当经历“最高认识水平”检验的目的,选取诉讼程序作为界定法律事实概念的程序性标准。在主体方面,为了使发生在过去时间和法庭之外的事实在法庭之中得以合乎情理的重构,选取多方诉讼主体的共同参与和法官的最终认定作为界定法律事实概念的主体性标准。在新的应然标准下,重新界定后的法律事实同样具有全新的构成要件、内在特征和分类方式。它由时间与空间、主体与客体、权利、证据及法律关系五个要件构成。具有权利主张性、合规范性与具体性、联系性与完整性、权威性与终局性的内在特征。依据所主张权利性质的不同、权利效力来源的不同、对立方主体的存在与否,法律事实可以不同方式加以分类。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是在诉讼法规范及证据规则规制下的法定程序空间内,多方主体参与下完成的一个从具体到抽象交替推进,最后归之于具体的过程。该过程可概略描述为:具体(生活事实)——抽象(事实构成)——具体(法律事实)——抽象(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具体(事实意义的法律关系)。总体观之,该过程亦即人们所常说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统合。用发展的眼光、秉持扬弃的精神,对法律事实概念进行再认识,无论于理论抑或实践,其意义有三:首先,有助于深化对法律本质属性的认知;其次,有助于重述法律确定性的应有之义;第三,有助于促进制定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