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遗嘱的形式设立信托,把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协议的规定为受益人管理和处分该财产的民事行为。遗嘱信托是一种新兴的财产管理形式。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带来了丰厚的财富,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有钱人,现有的财产管理方式已满足不了现代人的需求,于是遗嘱信托成为了越来越多的人所研究的对象。遗嘱信托的发展历史很久远,同时依然拥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原因在于,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遗嘱信托都能发挥其特有的价值功能,且人们对其特有的价值功能是有需求的,这是其他法律很难做到的。在发达的欧美国家人们利用遗嘱信托来管理财产已成为常态,还有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已有许多学者开始对此予以关注,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而作为发展速度最快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格格不入,我国信托法中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仅表现在第13条,中国信托学界对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笔者以此为背景,研究该制度并提出建议,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背景下,遗嘱信托逐渐被大众所知悉,不仅为人们解决了其他传统财产管理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还使财产管理方式变得灵活、便利。笔者把国内外法学界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有关研究进行了对比。国内研究现状包括:发展遗嘱信托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问题;遗嘱信托制度的当事人;遗嘱信托生效要件;遗嘱信托财产的性质以及对遗嘱信托制度发展前景的期望。国外研究现状则包括遗嘱信托的制度内涵、价值以及遗嘱信托的制度框架三个部分。论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先对遗嘱信托的内涵进行了论述,随后简单将遗嘱信托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找出区别。此外对遗嘱信托的起源及法律构造进行论述,最后对遗嘱信托所持有的独特功能进行阐述。论文的第三部分,笔者从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现状入手,分析了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在论文的第四部分,笔者为了充实对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同时还为了理清论文的思路论述了域外遗嘱信托的制度现状。现代遗嘱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遗嘱信托制度上已取得了比较优异的成果,与我国相近的日本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成果。我国完善遗嘱信托制度可以很好的借鉴两大法系遗嘱信托制度。论文的第五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遗嘱信托的财产制度,明确了财产所有权及公示制度。其次,围绕着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条件进行了论述。随后,阐述了遗嘱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制度。最后,对完善配套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