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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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生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潜在缺陷或已检查出但并未对胎儿的父母尽告知义务而导致残障孩子出生,孩子父母作为原告对医疗机构提起的诉讼称之为不当出生诉讼。不当出生之诉首先出现在美国,后来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深入发展,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现了不当出生之诉。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对待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相径庭。
  由于我国先前医疗检测技术并不发达,不当出生问题并未引起国内学者的注意。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关于不当出生的诉讼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热点。但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差很大。这样的现状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所以,我国法律有必要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分三部分来具体探讨不当出生的问题:本文开篇引言介绍了不当出生的概念,也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对不当出生的诉讼案件没有统一的看法,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并通过四个类似的案例来具体说明;第一章是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分别介绍了以德国和台湾为代表的违约责任和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该适用侵权责任处理不当出生案件;第二章论证了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成立要件,重点针对比较有争议的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进行了论述;最后一章,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所在:即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及具体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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