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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于2016年1月出台了《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一大特色即煤炭矿业权转让征收特别收益金,继石油资源收取特别收益金后的又一矿产资源征收特别收益金。山西省出台的《办法》中规定的对煤炭矿业权转让超额利润征收特别收益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属一项全新制度,对于该制度的研究,笔者将从三大方面进行:第一,以山西省出台的煤炭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为例,从现实角度分析该制度出台的背景、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二,在总结现实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特别收益金应有的法理内容;第三,法律理念贯通之后,参照石油特别收益金相关理念和国外的制度设计研究我国煤炭特别收益金制度的法律性质、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以期为山西省乃至全国推行煤炭矿业权特别收益金制度提供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