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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除另有规定之外,必须做到财政收支平衡,禁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产生财政赤字。①但现实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庞大,逐年增长,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使有限的财政收入难以支付庞大的财政支出,再加上农业税的取消,使地方财政更是捉襟见肘。地方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规避法律,大规模的举债,风险也随着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积累逐渐加大。另外,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本身就存在许多不足,而大量的隐性债务游离于监管之外,更加剧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国有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从政治学、财政学、管理学等领域进行研究,法学领域研究甚少。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不少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都不够健全、完善。通过法律途径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还要很好的落实这些制度。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从借、用、还这一体系链来看,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漏洞。要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执行好这一过程,其中,监管是重中之中,无论是债务融资、资金使用以及债务偿还,必须始终贯穿于整个过程。本文在尊重和借鉴其他领域学者的研究成果上,从法学的角度剖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的缺陷,并结合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和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针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的几点构想,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和对债务的监管,以期能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产生,以免对我国造成更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