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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制度是律师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律师辩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与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能体现和维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制度的主要标志之一。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然而,我国现行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和空白。为了深入探讨律师会见对象的立法现状,本文首先在第一章是对律师会见对象及其立法现状的阐述。在第二章笔者以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当今不同法律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律师会见对象制度的立法现状。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在前述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之上,为完善我国现行的律师会见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具体包括:扩大律师会见对象的范围;规范对不同对象设计不同的会见条件和程序;修改《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羁押场所的独立化和《看守所法》的调整;完善律师会见救济程序等。本文提出对于我国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立法完善的建议,为实践中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提供法律的依据和制度的保障,同时也为有效实现律师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各项诉讼权利提供法理依据。笔者坚信,随着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观念在我国逐步深入人心,我国的律师会见对象立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并逐步走向以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理想状态,进而实现对律师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多元价值的动态协调和平衡,更好的实现我国宪法中提出的人权保障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和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