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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就其本质而言,权力是一种公共意志,公共权力应该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行使的基本原则。但是,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使人腐化。权力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被滥用或谋取私利。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而宪政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形态,最初就是为限制公共权力而进行的一套制度设计。公共权力制约与宪政密切相关。宪政作为一种制度体系,理应在公共权力制约中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公共权力制约与宪政的关系,首先要对公共权力与宪政的内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本文在分析了公共权力与宪政各自内涵的基础上,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宪政产生于制约公共权力的需要;制约公共权力是宪政的精神要义。从历史上看,正是基于对公共权力的法律控制才产生了宪法,出现了宪政;以宪法、法律支配和约束权力,实行权力制约是宪政最本质的要求和最主要的功能。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来体现:与民主政治相比,宪政更强调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防范;权力制约的宪政精神由宪法来体现;权力制约同样也是由代议制、选举制、分权制衡制等宪政制度所极力彰显的主题。我们之所以要限制和约束权力,是由权力本性、人性弱点、代议制的弊端及市场经济要求等因素共同决定的。而要有效制约权力,最根本、最主要的依靠力量是制度。制度对权力的制约是对权力的根本制约,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的一个重要区别。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上,邓小平坚定地认为制度比人更重要、也更可靠。人品不是决定问题的本质因素,制度才是决定党和人民事业成败的关键。只有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才能防止和消除权力异化现象。宪政正是通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来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和制度。与法治、民主等权力制约手段相比,宪政是实现权力制约的最优制度安排,是公共权力制约制度化的必然选择。在我国,要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也必须加强宪政制度建设。西方国家在其几百年的宪政发展中,已经确立了一套分权与制衡的完备的权力制约机制。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式的宪政体制不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是符合中国宪政实际的制度选择。在约束政府权力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权力制约的经验,并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一些制度的创新:要在坚持人大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提高人大监督效能,以便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作用;要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宪法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