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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理论为德国学者Emil Seckel于1903年提出,至今虽有百余年历史,但我国对形成权制度的构建尚处于初级阶段,不仅现行立法存在诸多疏漏,而且相关理论研究也很少有人涉足,因此本论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综合采用历史研究、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形成权的行使和限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和全面论述。全文分为前言、正文三章和结语共约5万字。第一章阐述了形成权理论的概念、演变历史、分类,并对形成权的特征和功能进行了理论分析,为下文奠定了基本的概念基础。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得为某种需相对人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依此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使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无被侵害之可能;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不可单独让与;形成权的客体为法律关系;形成权通常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形成权是具有形成作用这一共同特征的各种不同权利的集合名词,根据不同的区分标准,可对形成权做多种类型划分。形成权具有作为给付请求手段的功能、抗辩的功能、实现权利的功能、保护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尽速确定法律关系等功能。第二章重点阐述了形成权的行使问题。行使形成权行为的性质是单方法律行为,为弥补形成权人行为不能或行为不便的缺陷,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可以代理行使。为监督和控制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有些形成权还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如在亲属法、公司法和民生领域的形成诉权。同时,具有可转让性质的财产性形成权不仅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而且可以通过权利移转来实现此类形成权的价值。第三章论述了形成权行使的限制问题。为平衡形成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形成权相对人,维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公平合理,应对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进行限制。为督促形成权人积极行使形成权,以尽早确定形成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行为应受到限制,同时形成权人行使权利还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即使在除斥期间内,形成权还有可能受既判力的遮断,要求形成权人在基准时前即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前行使形成权。基于诚信原则,形成权人不得滥用形成权,同时权利行使还受到权利失效原则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