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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城市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自发式发展模式,封建统治者往往对城市商品经济发展漠不关心。到了清末,随着列强入侵,中国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萌芽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城镇,在西方先进的城市自治理念引入的背景下,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尤其通商开埠的港口型城市,在各自港口——腹地经济互动模式下,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类自治性行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城市自治功能。随着变法、修律运动的兴起,诸法合体模式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其中城市立法也在晚清修律中占有一席之地,中国城市自治由此发轫,推动着国内统一市场经济的形成。民国时期,特别是北伐成功,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之后,各项立法进程加快,六法体系基本确立;国民政府发动的“新生活运动”也起到了一定的开启民智的功用,这些都对中国近代城市化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民国时期的城市立法臻于完善,城市政权组织模式更加严密,城市自治授权更加明晰,为中国城市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清末民国时期是我国城镇由古典型城市向近现代化城市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积极引进西方、日本式立法经验,变我国固有城乡一体式区划模式为城乡区别式建制模式,改良我国固有城镇管理机制,走向近代城市授权立法自治的开端。客观而言,当时的城市立法确有超越当时发展阶段,生搬硬套外国经验之嫌,并不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民生国情。但时至今日,我国过去为适应过去计划经济模式而设计的城市发展模式,在面对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往往难以应对。2012年5月8日河南濮阳西辛庄不落窠臼,首个“村级市”如期挂牌成立,反映了中国农民渴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城市化愿望。但却面临着行政法理、行政区划,以及现行法律制度难以逾越的困境。迫切的需要我们从先人的立法智慧中汲取有益之处,发掘其中的民主成分,以适应我国城镇化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本文由引言及正文的四个部分等组成。首先,对中国首个“村级市”案例进行分析,结合目前中国城市发展的现状,对现行城乡规划立法制度予以综合评述。其次,对清末民国时期城市化背景下,积极引进西方先进立法经验,进行城市自治化立法和管理的情况评述。之后,结合天津城市立法的地方案例,概括天津在清末民国时期城市建制区划发展和城市自治立法的情况。再次,联系传统的城市定位和城市自治立法制度,对比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和立法实践,评述清末民国时期城市立法对当代中国的借鉴意义。最后,根据上文中所阐述的观点,结合我国具体发展和实际国情,对我国城市的建制区划和城市自治管理制度进行反思,适当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