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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而法院保障体制改革是司法保障体制改革不可分离的关键部分,法院保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就是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本人在法院工作已十二年,并先后在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工作。在从事法院后勤保障工作中遇到许多法院经费保障方面的问题,现选取了四个法院作为本次调研报告的对象,其中两个为中级人民法院,另两个为基层人民法院。四个法院均属南方某省,该省属于我国南方经济发达省份,但该省同时存在经济欠发达区域、经济不发达区域及贫困县,故本人分别选取了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欠发达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欠发达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和经济不发达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通过调查问卷、电话访谈、座谈方式,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对上述法院的经费保障工作进行了调查,以期将调查数据、调查结果作为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的借鉴和参考材料。从调查情况来看,近几年,财政部门为解决法院经费保障问题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法院经费保障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目前,我国法院单一的地方财政保障体制正在逐渐演变成复合的地方、省及中央多元化保障体制。多级财政、多元化经费保障渠道使法院处于历史上经费保障最充分的时期,法院物质装备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处于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历史上基层法院受惠最多的时期。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之下,法院的收费和支出均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范畴。各级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直接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由于各地财政状况水平差距较大等多方面原因,经费不足一直困扰着法院,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由于经费困难,已经影响和制约法院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通过调查,还发现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以下具体问题:“收支两条线”执行过程中部分法院收支脱钩不彻底,以收定支、明脱暗挂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制定缺乏合理性,法院其他支出挤占法院公用经费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至今尚未落实。各地区与各层级间法院经费保障的差异较大。有些法院历史债务难以消化,且法院债务的发生已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本人认为,我国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涉及到的权利包括了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法院的核心职权应当是审判权,行政管理权应当服从审判权。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地方政权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保障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不一致是我国现阶段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到地方干涉,从而影响了法官独立、司法公正。解决现实的问题,就必须改革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建立事权与财力统一的经费保障体制,建立中央或中央和省两级保障的体制,这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责的需要。但是,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经费保障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相一致的原则。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经费保障的问题,按照经费保障体制与行政管理相一致的原则,就要突破现行的机构设置和财政体制,必须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调整,在调整的基础上,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才能改革法院的经费保障体制。如果法院的管理体制能够从现行四级改为中央和省两级,那么法院的经费保障体制才能随之改为中央和省两级保障。在目前管理体制、法律、基础性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的情况下,结合目前法院行政管理体制,结合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本人建议实行法院经费由中央、省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分类负担,即法院人员工资待遇由同级财政负担,法院运行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办案业务经费、装备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基本建设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地方按比例负担。相信本文对于今后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