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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类型,主要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定期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新闻侵权是对权利的一种侵犯。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说,公民享有权利,公民可以使用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而政府或政府官员掌握权力,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针对新闻侵害他人权利的客体不同,权利与权力之间冲突的特点和性质也就不同,平衡两者的方法也相应不同。 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介的新闻报道活动进行的监督,是公民的监督权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具体实施。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导致的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新闻法制的不健全,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非法干涉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依然存在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无疑是解决二者间冲突的有效措施。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宪法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新闻媒介只有依法享有了新闻采访、报道等权利,才能更好的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有效的实施舆论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新闻自由权与公民的人格权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一般是新闻自由权与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之间发生冲突。实际上,只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恰当的方式,两者间的冲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介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新闻侵权诉讼频频发生,从新闻从业人员到新闻机构屡屡被推上被告席,而且败诉一方往往是新闻媒体。在文中,笔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了新闻媒介在新闻侵权诉讼中败诉的主要原因。 为了减少新闻侵权诉讼,在处理新闻侵权时,有必要免除或限制新闻机构对某些侵权行为的责任,以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保障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实现。一般来说,新闻机构在新闻侵权事件中的抗辩事由一般有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公正评论、权威的消息来源、公共利益的需要、合理使用、受害人同意、第三人过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