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夫妻婚姻关系已经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少子化”发展,离婚率攀升的社会背景使得夫妻关系的紧密程度削弱。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总量上升,夫妻财产的结构多元化,使得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管理有了更多的选择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前或婚内选择订立相应的财产协议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尤其是房屋的产权归属。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围绕之前签订的财产协议,或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存在一方主张要求撤销赠与的情况。尤其是我国的《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第6条,为解决相关夫妻间的房产纠纷提供了不同的解决路径,导致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什么情况下属于赠与、对于夫妻间的赠与的撤销权应该如何适用”等问题,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中一直争议不断。本文主要将通过三个部分来完成对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问题的探究。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区分与识别。首先,比较了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通过比较区分确定什么情况属于夫妻间赠与,因为这是适用撤销权的前提。接着,基于两者之间的区别,确定识别的方法。最后,对识别的方法进行总结。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关于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问题。首先,概述了夫妻间赠与的特点,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各国对于夫妻间赠与的规定。然后,分析了我国对于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应如何适用。接着,基于夫妻间赠与的特点,结合实务案例对于几种典型的应限制任意撤销权适用的情况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关于夫妻间赠与的法定撤销权的适用问题。阐述了为了赠与人的利益保护,基于夫妻间赠与的身份关系特点,结合实务案例来说明夫妻间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应如何认定和适用。本文希望可以通过探究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问题,通过理论与实务案例的结合和分析,从而为实务中大量的夫妻间赠与纠纷提供较为稳定统一的裁判解决思路,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