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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委员会从产生、发展到完善,逐步形成了规范化的运行模式,对保证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提升检察决策水平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检察委员会运行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下,这些阻碍因素更加凸显,亟需探索解决之道。检察委员会的完善之路是任重而道远,但始终要坚持的发展方向就是与司法改革规律相适应,这样即使千难万险,总会达到期待的结果。笔者以检察委员会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检察委员会的理论基础,重点针对检察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论述,在前面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目的是能为检察委员会的完善提供一些支持,使其功能更好地发挥。本文正文部分除去引言和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各部分介绍如下:第一部分对检察委员会进行总体的概述,是基础理论部分。主要针对概念、特征进行分析,从决策机构的定位出发来阐述三个重要特征;将检察委员的历史纵向进行了考察,指出其是适应国情和伴随司法制度的完善发展起来的;并且归纳出检察委员会的重要价值在新时期依旧是具有积极意义。第二部分则针对检察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层层递进。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功能并未完全发挥,与其参谋辅助的角色定位不完全相符,这对检察委员会的良好运行也产生了不利影响;检察委员会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和检察官责任制产生了一些分歧,权力行使方式的差异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开始显现;检察委员会的一些相关制度如回避、咨询机制等还并未完全建立,这些都是不利于检察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民主;检察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时也缺乏必要的监督,这就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来规范权力的行使。第三部分是对前面提到的四个问题进行原因探析。一切事物都存在因果关系中,只有探寻前因后果,才可以针对性地提出策略。检察委员办事机构功能未完全发挥是因为存在未独立设置的情况,需要配备独立的工作人员和场所等使其功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检察委员会决策模式和检察官决定方式的差异,以及检察委员会责任追究无法落实则导致了二者出现一些对立;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封闭性及需要保密的工作要求,则使回避和咨询机制无法完全落实;检察委员会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和严格的考评机制,则使对检察委员会的监督没有很好的效果。最后一部分是针对前面检察委员会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的对策建议。检察委员会需要独立设置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才能更好地协助完成日常工作;明确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权力和责任,协调二者关系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求;积极完善回避制度和健全咨询机制,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更具民主化和科学化;加强对检察委员会的监督,使权力在合理限度内运行,保证检察委员会这一重要决策机构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