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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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一直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大量的农民子女已经因就业、结婚等原因而将户口迁出本村集体,成为城镇户口居民,当继承发生时他们可以依据我国《宪法》和《继承法》中的规定享有父辈们农村房屋的继承权,却无法从相关立法中寻找出能够一并继承房屋项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依据,但房屋等建筑物是建于土地之上,农屋已与宅基地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引起的诉讼纠纷,尤其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本集体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成员诉求继承的情况,这也正反映出我国农村房屋的可继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之间的冲突。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首先以法理分析为切入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权利,除具有农村居民基本居住权益的社会保障功能,还有行政管理和财产权的功能属性。因此,权利、自由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现代化的价值取向、发挥其用益物权的财产权属性以及平等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和私有财产权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的正当理据。同时,本文全面考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并着重运用司法实证分析的方法,共筛选整理85份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司法裁判文书,以不同标准对样本案例进行分类统计,通过所汇总的表格数据,发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司法现状呈现出同案不同判、不同法院所援引依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等主要特点;从而发掘出继承过程中存在着权利主体属性不明确、继承权能仍然缺失和继承人范围分歧较大以及继承条件设置不合理等主要问题。由此,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对策建议,明确继承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公民继承权原则、集体权益保障原则和有限继承原则;同时针对继承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的具体规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属性、赋予继承权能、扩大继承人范围和构设继承的相关条件;以及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具体则包括完善宅基地继承登记备案制度和有效衔接宅基地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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