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航空事故引发的责任赔偿问题及中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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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事故发生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对事故中伤亡者的赔偿问题.对伤亡者的赔偿涉及保险赔偿和责任赔偿这两方面内容,保险赔偿一般可以按照相关的保险合同进行处理,而责任赔偿又可以细化为对旅客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为了合理地解决事故之后的责任赔偿问题,各国除了用国内法进行规范外,还缔结了一系列的国际性公约和协议,并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航空经营人的责任赔偿限额,也对归责原则和管辖权等问题加以修改.这一系列公约和协议共同构成了现今规范国际航空领域中法律问题的"华沙体系".大致而言,全球航空事故的赔偿问题都置于华沙体系的架构中,而华沙体系中包括了《华沙公约》和之后的八个议定书.在这并存的九个文件中,一个国家不一定批准并加入所有的九个文件,各文件的缔约国也不是整齐划一的,于是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种相当复杂且不合理的情况——乘坐同一架飞机的旅客,如果失事,就会因出发地、目的地或经停地点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和责任限额,所得的赔偿额可能相差极为悬殊.不仅如此,华沙体系对某些具体问题仍未作表述或者表述不清,使得实际操作非常困难.中国是《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成员国,又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这部国内法,同时中国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和南方航空公司还是《吉隆坡协议》的缔约方.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法律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这四个文件中对于责任赔偿标准方面规定不尽相同,就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状况——同样是发生国际航空事故,由于所适用的法律不同,最后的赔付金额可能相差十多倍,不利于公平地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该文对航空事故责任赔偿问题进行了宏观分析,在对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各国对航空事故责任赔偿问题的处理的相关案例,探究现行华沙体系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模式下所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分析和探究中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目前的国内法之间存在的冲突,结合相关案例,对中国涉外航空事故责任赔偿的现状进行剖析,并对中国涉外航空事故责任赔偿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主张尽可能统一国际航班和国内航班航空事故责任赔偿中赔付标准之间的过于悬殊的差距,以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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